一、若经营国产食品
A. 卖家为生产厂商(品牌方)的:
1. 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受理书
2. 卖家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与实际食品一致)复印件;
3. 卖家若经营酒类,还需提供卖家持有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复印件
4.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检测报告(送检产品也需于一年内生产,酒精含量10%以上可为两年)
B. 卖家为经销商:
1. 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受理书
2. 卖家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流通证上应包含网络销售的经营业(经营乳制品需要有专门的乳制品分类,经营冷藏冷冻等类型产品需与许可项目一致);
3. 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与实际食品一致)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卖家若经营酒类,还需提供卖家持有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
5. 如果涉及委托加工的,则提供品牌商给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以及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 涉及到中间商授权的:提供每个中间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经营酒类,提供每个中间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以及完整的经销授权。
7.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检测报告(送检产品也需于一年内生产,酒精含量10%以上可为两年)
二、若经营进口食品
1、卖家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流通证上应包含网络销售的经营业(经营冷藏冷冻等类型产品需与许可项目一致);
2、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红酒和洋酒(预调鸡尾酒除外)可放宽至近两年);
3、近一年内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进口红酒和洋酒(预调鸡尾酒除外)可放宽至近两年)且报关单和卫生证书属于同一批次(合同号一致);
4、卖家若经营酒类,还需提供卖家持有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复印件。
5、涉及到中间商授权的:提供每个中间商的食品流通许可;如经营酒类,提供每个中间商的食品流通许可、酒类流通备案。进口产品授权追溯到海外,需提供国外授权,如无国外授权,需提供原产地证明,且授权应自公开可查询的国内总代或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或报关单的收货方起的依次授权。
6.如经营进口商品,专营店需提供以商标权人或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的二级授权;
7.如经营进口商品,需取得近半年内合法渠道进口证明;
三、若经营生鲜食品
A. 国产生鲜蔬果
1.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受理书
2. 近一个批次的农产品卫生检疫合格证明(如检测报告、农药残留物检测报告)。
3. 若为经销商,还需提交收购合同、授权。
B.鲜活水产品
1. 进货合同或授权;若卖家经营的为活蟹产品(包括大闸蟹、青蟹等),则必须提交养殖证明复印件;
2. 近一年内的检测报告
3. 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受理书
C. 生鲜蛋产品
1. 若为自产自销,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2. 若为经销商,需提供供货方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合同或授权。
3. 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受理书
4. 近一年内的检测报告
四、其他资质证件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适用于声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
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适用于标记农产品产地的农产品;
3、绿色食品认证证书适用于声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食品;
4、有机食品认证证书适用于声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食品,有机转换证书无效(声称有机的进口食品,需要提供中国有机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机认证);
5、如果产品质检采用有机或者绿色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无法提供有机或者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认证,需提供不在网页宣称产品是绿色或者有机产品的声明。
6、到期日:请按照证件上注明的有效期进行填写。(未注明的情况:商标受理通知书,请将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到期日填写为发文日期的两年以后;质检报告:请贵公司将质检报告有效日期填写送检或样品收到日期,自动加算一年时间,例如:2018年3月5日送检,请填写2019年3月5日)。
传统滋补产品所需资质
一、公司类型属于生产厂商
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二、公司类型属于非生产厂商
1、《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2、生产厂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厂商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4、若品牌商与生产厂家非同一家,需要委托加工协议
进口传统滋补:
1、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2、销售产品相应的近一年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三、药食同源/传统滋补食品
1、商家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商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号之后的,发证日期为10月1号之前的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厂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厂商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且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号之后的为SC证书,发证日期为10月1号为QS证书)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或《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食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4、近两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5、品牌商与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6、若销售滋补类中药材,则不需要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
7、若经营膳食营养补充剂,请提供商家持有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所有单品《产品执行标准》(企业标准)或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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